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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航章程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1月9日核准)

序言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其前身“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是在抗美援朝的烽火中伴随着新中国航空工业的起步而诞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首批六所航空院校之一,肩负着为新中国航空工业和人民军队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使命。学校历经“沈阳航空工业学校”“东北第一工业学校”“沈阳第一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沈阳航空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等阶段,于2010年3月正式更名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秉承“心系祖国,崇尚严谨,坚毅求实,激情进取”的精神,以国家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培养航空航天人才为已任,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充分履行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职能,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国家航空航天工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历代沈航人坚定跟党走,立志空天报国,以实际行动赓续红色血脉,厚植蓝色情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校英文名全称为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缩写为SAU。学校的网址是www.s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邮编:110136。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组建,1999年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划归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设高校,也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面向航空航天、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一定创新意识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秉承“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的办学宗旨,发扬“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精神,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树立踏实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激发理实交融的学术创新,围绕牢固确立“立足航空、拓展航天,做大民航、做强通航”的“四航”发展格局,筑牢“通航”特色。


第二章 学校功能、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学科专业,根据核定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军民融合和校企融合,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知识,弘扬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参与国际教育服务,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合理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依据学校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在确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受教育形式学生的招生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六)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七)设置、撤销、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直属服务等部门;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遵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十二)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与处置经费和财产;

(十三)依法取得并行使专利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相关权利;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依法实行党务、校务、财务公开;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八)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发展;

(九)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文化传承做出贡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体制,并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从学术角度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校各级、各类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学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为人才提供服务,不断激发人才创造创新活力;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形式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或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且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主席,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副主席,其余委员由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以及由学院(部)推荐的部分研究生导师代表构成。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增列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议通过相关荣誉学位称号的授予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主管教学校长是当然成员,并担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余委员由学院(部)负责人代表、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督导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教学规律,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较高,了解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第四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咨询;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案;

(四)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效果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七)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八)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原则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受理学生申诉时)、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推荐产生。申诉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五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因工作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适时设立分委员会或必要时设立临时工作专班。申诉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教职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节 学院(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院(部、中心)(以下以学院为例)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是学校办学、学生管理的主体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具体落实,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国际交流等工作,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依据学校制订的规划与计划,落实软硬件条件建设。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院长(主任)为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工作。院长(主任)主要职责有:全面负责学院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规划的拟订、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照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三级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向各级各类组织、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和重要人选;主持院长办公会、系主任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根据议题需要,经由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参会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应章程或条例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术科研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才引进、学位授予等学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定,对相应的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师德师风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在各项工作中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严格师德考核,并依法依规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保留学籍,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奖学金、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第七十条 学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杰出校友、退休校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基层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德能并进,勇毅翔远。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标志主体是以航天飞机和歼击机的形象抽象组合而成,并围绕以表示航天科技的卫星形象和椭圆轨迹;三种不同的航空航天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构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英文缩写“SAU”;背景以地球图形为主。标志整体创意围绕航空航天和教书育人为主题,突出大学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象征。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周恩来手体的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由白色图案和蓝色背景构成,突显我校的航空航天办学特色。

学校标准色为沈航蓝。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梦圆长天》,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的第4个星期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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