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地方校友会(以下简称 “地方校友会”)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助力母校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依据相关部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本校校友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校友会是由沈航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地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地方校友会一般按地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以及海外国家、地区或城市)设立,同一地域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校友分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申请成立地方校友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该地区有相对集中的沈航校友(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二) 有明确的筹备负责人和稳定的工作团队;
(三)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和组织架构计划;
(四) 有能力组织开展校友活动。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五) 发起筹备:由该地区若干名热心校友作为发起人,向总会提交《关于筹备成立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XX(地名)校友会的申请书》及分会章程草案。
(六) 审核批复:总会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
(七) 筹备成立:获批后,发起人组织成立筹备组,广泛联络校友,推荐分会理事会候选人,筹备成立大会。
(八) 正式成立: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分会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并报总会备案。
第六条 组织架构
各校友分会应设立理事会,作为地方校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可设:
(九) 会长(1名):全面负责分会工作。
(十) 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可根据需要分管联络、活动、宣传等工作。
(十一) 秘书长(1名):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活动组织和联络工作,是关键的执行负责人。
(十二) 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三) 理事(若干名):参与分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建议。
(十四) 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涵盖不同年代、不同院系、不同行业的校友。
第七条 任期与换届
(十五) 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
(十六) 届满应按期换届。换届前须向总会报告换届方案,新一届理事会名单选举产生后,须报总会备案。
(十七) 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沈航校友,可自愿加入所在地校友分会:
(十八) 曾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含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等;
(十九) 曾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十)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二十一) 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十二) 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十三) 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十四) 获得母校和分会的相关信息与服务;
(二十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二十六) 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十七) 维护母校和分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十八) 关心和支持母校与分会的发展,积极参加活动;
(二十九) 促进校友间的团结与合作,互帮互助。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活动形式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
(三十) 联络校友:建立健全本地区校友信息库,并定期更新报送总会,做好保密工作。
(三十一) 组织活动:定期举办年会、联谊会、专题讲座、行业沙龙、体育比赛、家庭日等特色活动,增进校友感情。
(三十二) 服务校友:为校友在职业发展、创新创业、生活互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平台。
(三十三) 宣传母校:积极宣传母校的发展成就和招生就业信息,提升母校的社会影响力。
(三十四) 汇聚资源:促进母校与地方的合作,吸引校友企业家回馈母校,在招生宣传、学生实习就业、科研合作、捐赠助学等方面为母校提供支持。
(三十五) 接待服务:协助总会做好母校领导、师生到访当地的接待工作,为当地校友回访母校提供便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报备制度
分会的重要活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理事会成员变更、通讯录更新等信息,应及时向总会报备。
第十三条 品牌使用规范
分会开展活动、印制材料、建立线上社群(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时,须规范使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名、校徽等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营利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三十六) 分会可根据活动需要募集资金,应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十七) 鼓励建立简单的财务收支记录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接受校友监督。
(三十八) 严禁任何个人以校友分会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退出与终止
(三十九) 分会有权决定取消违反章程且情节严重的会员资格。
(四十) 分会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或做出有损母校声誉的行为,总会有权责令其整改或终止其活动。
第六章 母校的支持
第十六条 总会支持
(四十一) 信息支持:提供母校资讯、校友信息查询(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等。
(四十二) 资源支持:提供母校宣传材料、纪念品,邀请校友参加校庆等重要活动,选派专家教授支持分会活动。
(四十三) 平台支持:通过总会官网、官微等平台宣传报道各地分会的特色活动和优秀事迹。
(四十四) 协调支持:协助协调解决分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制定单位: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