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分会的管理,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力量,服务校友成长,促进学校与学院的事业发展,依据相关部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本校校友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的校友分会。
第三条 各学院校友分会作为学校校友会的分支机构,应根据《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在学校校友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与管理。各学院校友分会应根据《章程》制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分会工作办法》。
第四条 各学院应为本单位校友分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校友分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本学院的校友,完善并维护本学院校友的数据;
(二)组织各类学院校友活动,搭建及完善校友联络体系,创建学院校友品牌活动。
(三)关注和帮助本学院校友的发展和成长,积极开展校友互助工作。
(四)整合校友资源,促进学院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工作,例如促进校友企业来校招聘、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五)配合学校校友总会的工作,完成总会布置的任务,按总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整理和宣传优秀校友典型事迹。
第六条 学院校友分会开展校友相关工作,需主动维护学校、学校校友会及广大校友的良好声誉与合法权益。未经学校与学校校友总会的正式批准,严禁擅自使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等官方名称开展任何校友活动。
第七条 学院校友分会拥有自主设计本分会会旗、会徽等视觉标识的权利,但设计内容若涉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徽、校名等学校官方标识,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关于标识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标识使用的合规性。
第八条 学院校友分会需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与本学院校友工作相关的各类活动。当以学院校友分会名义在校内或校外举办活动时,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全过程,均需符合学校及学校校友总会制定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第九条 学院校友分会与学校校友总会之间,应建立校友数据、媒体宣传等方面的双向查询与资源共享机制。双方需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校友数据库的完善工作,同时协同开展学校与学院的宣传推广,共同提升校院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名誉学位、名誉职衔的人士,承认本会管理办法,自愿加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及学院发展,促进校友间的团结与合作;
(四)、积极提供校友信息,协助本会完善校友资料;
(五)、根据需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的人选,原则上从学院现任领导或具有深厚行业影响力、长期支持校院发展的资深校友中遴选。该职位人选先由所在各学院提出初步提名,经学校层面审核批准后,再由学校校友总会正式履行聘任程序,确认其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校友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核心负责人的产生,需先由分会会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随后提交至学院校友总分会理事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确定最终人选。关于上述负责人的具体任职条件、职责范围等要求,将在各学院制定的《学院校友分会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校友分会应设立会员大会,并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保障校友参与分会事务的权利。对于会员、理事会等的构成、产生及任期等内容,需由各学院校友分会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需求,在《学院校友分会工作办法》中自主制定并明确。
第五章 成立、审批、换届及备案
第十六条 拟成立校友分会的学院,须向学校校友总会提交《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分会工作办法(草案)》《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登记表》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分会会员登记表》,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七条 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大会须审议第十六条材料,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报学校校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校友分会应按期换届,换届时应提前提交新一届理事会(含副会长、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换届;换届后应按时向校友会备案,备案的同时应提交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文件。
第十九条 学院校友分会任期内若发生会长变动等重要事项变更,须提前向学校校友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校友分会终止或解散的,要及时报学校校友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均以《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友总会所有。